Q345B方管--滴滴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
山东省新泰人,小学文化,案发前系滴滴公司的注册司机。经法庭传唤,张某某无故不到庭,缺席审理。
原告诉称,去年8月9日晚,董某某使用滴滴公司网约车平台手机软件“滴滴打车”电召“滴滴快车”,目的地是一家酒店。车辆行驶过程中,滴滴公司安排的司机张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挑衅辱骂,到达目的地附近后,又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其昏迷,后董某某被送医院,但因抢救无效死亡。“当时,车辆离酒店还有100多米,隔着一条马路,张某某就结束了订单,之后,看到董某某倒地,张某某接新单驾车离去,怠于施救。”
原告认为,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,保证旅客人身安全,其缺乏有效的服务培训,未能有效约束张某某的服务水平及行为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滴滴公司支付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共计119万多元,张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此前的刑事审判时,张某某称自己此前是一名货车司机,刚注册滴滴司机一个多月,没有能力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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